以淡水河流域整體治理為目的之組織架構研討

一、        座談議題:以淡水河流域整體治理為目的之組織架構研討

二、        座談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

三、        座談地點: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新大樓一樓會議室

四、        主持人:李鴻源教授

游進裕博士簡報說明

游進裕博士簡報說明

五、        座談人員: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莊曜成科長、張家榮副工程司、經濟部水利署水源經營組郭耀程科長、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林啓文科長、吳宗穎副工程司、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規劃課王添顏課長、楊連洲正工程司、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林志銘研究員、潘志宏工程員、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李珮芸小姐、馬陽源先生、黃琇蘭小姐、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

六、        會議紀錄

  1. 主席致詞:略
  2. 簡報內容:略
  3. 討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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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PPT

李鴻源教授:本次座談期望由水利署角度看流域整體規劃,以自身業務之經驗談執行層面之困難或談談對未來淡水河流域的專責組織架構有何看法?請以目前遭遇之困難,看未來流域專責管理單位有何挑戰。期望藉由本次座談先從水利署聚焦後,再將共識與外部單位對話。

河川海岸組莊曜成科長

◎   改列直轄市部分中央管河川治理及管理方式是否比照現有台北市、高雄市模式由各直轄市辦理?

◎    流域整體治理的保護標準或基準如何訂定?

◎    法規須修正或訂定(以現有水利署位階可以先行處裡或預為因應部分)

◎    整治或管理的大目標

◎    管轄範圍目前只能在河川範圍內,流域內土地管理仍在都計單位,如何落實流域治理,恐怕也須找都計及建管單位。國土計畫法能解決目前的問題嗎?淡水河流域如依國土計畫法該如何著手劃定,其標準為何?以水利單位的立場,該如何辦理?

李鴻源教授:大家認為台北市把淡水河管理的很好嗎?本人認為台北市並非成功的案例,即使變成直轄市,河川應由中央管理,未來升格直轄市後權責如何劃分?由誰整合?若比照台北市,台北縣變成新北市後,將淡水河的管轄權拿走,淡水河就變很怪。建議可將某一部分的管理權(管理、發包)交由直轄市,但整體規劃(如河川斷面要多寬、保護標準多高等)應由水利署主導,規劃完成後交付直轄市執行。

以二重疏洪道為例,目前是台北縣政府管轄,欲將其收回由中央管轄也很難。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林啓文科長:淡水河水系屬跨省市河川,其性質視同中央管河川,精省後依行政院89年函示,其流經台北市河段,其治理管理都為台北市政府,流經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轄,其治理為第十河川局,河川管理辦法第3條第5至第8款及第10款之河川管理事項,分別委託該縣市政府管理。

李鴻源教授:未來本團隊會定出淡水河流域的治理、管理目標,其目標定立後會再跟署本部討論。預估本團隊所訂立之治理、管理目標應與水利署河海組一致。關於法規部分恐需修正,目前較麻煩的是水利署的頻率年與水保局的頻率年不一樣,設計的規範也不一樣,這些問題都是要找水保局談的。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規劃課王添顏課長:關於河川管理治理部分,淡水河流域最早期的河川規劃始於新店溪,因當時爭取不到相關經費,是許時雄先生要求進行新店溪河道整理規劃(包括高灘地),才發現該規劃案之規劃範圍左岸隸屬台灣省管轄,右岸隸屬台北市管轄。台北市管轄範圍始於華中橋至新店右岸,尤其是中正橋下游段的高灘地,當時規劃理念包括深槽部分,這兩條治理線劃設後,台灣省則依據本治理線進行河道疏濬整理,但台北市就不採用本治理線。故對於剛討論之管理與治理問題,建議可將治理與管理納入中央權責,更能落實整體規劃。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林志銘研究員:接續王課長之話題,目前本所剛好在規劃新店溪之景美溪匯流段,該段之高灘地在民國86年本所規劃成高規格堤防特區,其大部份隸屬台北市政府的轄區,應由台北市政府徵收,惟徵收面積約24公頃,花費約30億,即使台北市政府較有錢,亦不易克服財政問題,況且其壓力明顯在中央,故幾次與台北市政府協商,台北市政府覺得中央應發揮公權力,取消高規格堤防特區(因無相關法令配套)規劃,將該高灘地留於河川區域中,如此亦不須徵收,然因此招致該高灘地上地主之抗爭,使得臨右岸有防洪缺口,即415公尺的堤防亦無法施作,故中央與直轄市之權責劃分應明確洽當,否則日後會常發生類似問題。另外新店溪臨台北市政府的高灘地大部分都徵收,但台北縣政府礙於財政問題高灘地無法徵收,造成執法一致性問題,相關問題未來亦應重視。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林啓文科長:本治理規劃應包含管理層面,建議將管理層面納入本案考量。另請規劃團隊將台北市政府所面臨治理、管理之問題納入探討,並做為相關縣市日後升格之參考。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關於台北水源局之相關業務推動(環保、水保、建管、廢棄物、違規稽查等),在整體業務執行上,目前只有建管部分在法規上有賦予主管機關職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所以在建管部分與台北縣政府協商就較為分明(僅區域區分),欲貫徹管理成效,透過修法,賦予管理機關執行權,不失為執行權的尚方寶劍。

就澳洲河川流域管理委員會及公聽會機制,他們在協調過程中也有一些問題無法解決,包括水權取用、分區河段污染整治預算如何分配等,不同的區域特質,產業結構有異,協商機制還是無法完整克服,目前在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的公聽機制下還有很大困難。從台灣過去協調情形,協調機制是否有一個專責單位,它的成員及專業性是否有說服性?日後管理單位的法令來源為何?是否能有足夠法源來支援專責機構展現統合管理能力?看來從法律層面賦予管理機構執行權利,方為根本,期望未來管理機構能借由法源輔助配合整個協商機制,達成有效的運作。

李鴻源教授:台北水源局與台北縣政府之協商的機制效果如何?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從本局過去與台北縣政府多次協商經驗,包括執行該項業務之程序、分工與業務面切割等,有些部分尚未完全釐清,協商過程無法完全涵蓋業務細部執行。

李鴻源教授:台北水源局在水利署內是非常特殊的案例,其他水庫沒有這樣的機構存在,貴局所管轄之業務也和其他河川局管的業務不一樣,台北水源局在翡翠水庫集水區內具有整體治理的功能,但仍必須與台北縣協調,業務就和台北縣政府有很多盲點。雖然翡翠水庫管理很好,但雙方須花很多時間在協調業務,這過程是很辛苦的。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台北水源局的相關業務因涉及台北縣政府地方自治法的權限,所涉法修訂規及行政程序之考量,個人認為談流域組織架構與管理,對法令執行的細部需有一定熟悉程度。

李鴻源教授:台北市的翡翠水庫170m以下算台北市管轄,170m以上算台北水源局管轄,這也有點奇怪。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翡翠水庫公告蓄水範圍為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標高一七一公尺以下之蓄水域,再依據公告區域進行土地徵收事項。

李鴻源教授:台灣省出土地比台北市建壩的價值還高,而且土地是台北縣的並沒有買斷,故翡翠水庫的管理仍有許多地方需要檢討,雖然翡翠水庫淤砂很少,覺的管理成效很好,但事實上在管理層面上仍有許多矛盾之處。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從水源保護角度還是都市計畫法發揮最大功效,透過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達成,對於土地之使用行為,均有規範,本局據此進行全區巡防查報。過去台北水源局與台北縣政府之業務已有協商。民眾只怕管,若從執行管理業務效率看,專責管理加上都計法發揮最大功能,但全國沒有一個水源保護區特別以都計法劃設並由專責單位管理。

李鴻源教授:如果我是裡面居民,可以告台北水源局違憲。雖然我學水利,但覺得水源水質保護法很不合理。沒有道理設立水源水質保護區後居民什麼都不能做,應是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做什麼。住民住在這裡先,蓋水庫後,但住民所有權益皆受影響。所有的投資應是政府要投資,不能限制開發,應是政府告訴民眾如有開發行為應該怎樣怎樣,因為我的開發限制你的發展,甚至這些投資政府應該進行補償,這才是人權。雖然從保護水源的立場是對的,但整個立法過程粗糙,沒有道裡犧牲保護區住民權益。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因為有管理所以環境品質相對很好,也因為較無外來開發干擾,也有人想遷進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並無限制土地買賣,就建管部分,既有合法房屋,依法可以申請執照,依照土地分區使用增修改建房屋,後經通盤檢討,目前具有建地目的土地,亦可依法申請建照,但具有這樣條件的土地有限。總之,土地使用受都計法、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範。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透過土地管制之法令,從最上層管制,再給例外。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都計法、通盤檢討,主管機關為縣政府,法規並沒有付予本局行使都市計畫法通盤檢討,但本局可把相關陳情意見及管理層面需求在通盤檢討時納入都計變更,急迫個案也可以個案變更。

李鴻源教授:台北水源局自己的法源嗎?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本局法源係依據都市計畫法劃設,當時台灣省建設廳也是都市計畫法的主管機關,當時我們(委員會)也是省府單位,廳長是主任委員。在整併過程當中省政府機構還是需要法源及組織章程之整體考量,所運用法規與權責主管機關需協商委託授權,如果委託授權違反地方自治法,或管理法規的主管機關並無規定授權委託部分,一旦行政訴訟就有問題。如廢棄物清理法,鄉鎮公所是執行機關非主管機關,以前主管機關環保局不能開罰單,民眾被環保局告發後去行政訴訟判決無效,後來環保局循該法修正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解決。至於環保單位如何修正法規?是集合各相關單位、現場稽查及法令專業人員,就執行程序及認定技術等鉅細靡遺討論,這是很嚴謹的工作,檢討修正過程,一般而言,技術官僚出身,對整體法規的運作及配套往往較不夠充分的。

李鴻源教授:這是工程背景最大的盲點,很多地方是站不住腳。水源局碰到的問題就是未來流域管理局會遇到的問題,流域管理局和地方政府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台北水源局現在的問題,應該花更多時間把水源局的問題弄清楚。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剛才大家講的是淡水河下游的問題,在淡水河上游的大漢溪與三峽河。石門水庫營運迄今已40幾年,涉及環境變遷在治理方面上可透過技術層面解決。但在管理面,北水局集水區最大問題就是土地利用,及與地方政府或環保機關之協調,現在權責宛如多頭馬車,當北水局發現違規只能舉報,再由地方政府取締開罰單,成效上仍有待加強。

目前拉拉山是水蜜桃的盛產區,每年的觀光收益有助繁榮地方,但水質污染問題嚴重,地方政府亦無相關管制措施。期望未來透過全流域管理,能找出有效解決方法,至於水污染部分建議由下水道機關完成污水下水道興建。故目前石門水庫集水區管理除了土地利用外,水污染防治亦為集水區管理之重要一環。

關於上游主流河道的治理,其與林務局、水保局或公路局等單位權責分工尚明確;但支流及野溪在管理上面臨與地方政府協調問題,管理權責到底是誰,水利署與地方政府看法不同,未來流域管理局成立其無論主流、支流、野溪均可全面納入管理(包括治理)。

關於水庫蓄水對下游地區之防洪問題,北水局在颱風來臨之時,透過水庫運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操作,但下游地區淹水民眾就認為是上游水庫洩洪所造成的問題,我們參加過下游地區淹水會議時,都是地方民眾攻擊的目標。關於這部分,目前透過修訂水庫運用要點來解決,另外也透過建立通報機制,透過通報針對可能淹水地區請縣市府協助通知撤離,這是短期的做法,長期也是流域管理機構要面對的問題。

水權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再授權水利署執行,而各區水資源局則是負責小流量(1cms以下)部份,故水權管理為北水局重要職掌之一,水權面臨之困境係為取水地點必須獲得土地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同意書往往是水權人申請的困難點,本局是陽明山地區違規或擅行取水取締小組之召集單位,其成員除了縣市政府水利單位外還包括陽管處、國有財產局,水利會等,許多問題非單一機關可解決。若將來流域管理局成立的話,將各單位權管事項均納入流域管理局組織職掌內,必較能發揮其功能。最後建議日後座談會能讓大家先瞭解要探討的議題,讓與會人員有更充足時間準備。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莊曜成科長:本計畫完成後是否符合國土計畫法之精神?流域整體治理係包括全流域範圍或是僅為水利法規範之範圍,若為全流域則包括地政單位,藉此提醒規劃團隊可先將國土計畫法納入規劃考量。

李鴻源教授:本團隊會參閱國土計畫法初稿。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莊曜成科長:關於保護標準,納利颱風時也遇到相關問題。水資源局及水利處兩個單位提的報告保護標準不一,關於此問題亦困擾水利署非常久。尤其近期行政院要求氣象局播報預報時盡量口語化,故本署目前在思考未來保護標準是否能從雨量來看,是否能設定流域整體保護雨量,思考對外宣稱時以100年保護標準之雨量告訴大家警戒,如雨量1000mm時會溢堤等。

李鴻源教授:這恐怕需要水利署另外成立計畫探討此問題,對於雨量作為警戒標準個人也很困惑,因為雨量牽扯強度、雨型、瞬間降雨、長延時降雨等因素變因大,但流量可以很明確。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有紀錄警戒水位,但現在最主要困難點則是流量紀錄不夠密集,未來若能簡易觀測,建議要有足夠量能讓民眾可以看得到。

李鴻源教授:除了淡水河之外,其他水系因流量站、雨量站都不夠,故無相關監測資料,若將來監察院要約談問題就很大。建議水利署應設立相關計畫,把水文及流量站補齊。可學習第十河川局,有計畫建立基本資料,包括河道斷面測量、全潮測量等。

曾參訪黃河流域管理委員會,他們提了3個目標,包括數字黃河(建立資料)、模型黃河及現場黃河。字數黃河就把全黃河數值建立起來,觀測船每天量水位、流量、含砂量等,迄今可直接在網路上操作閘門開啟。水利署應提數字淡水河,有相關數值後才能瞭解下多少雨會造成多少災害,才能建立決策支援系統。建議水利署裡編預算,至黃河參訪學習,若資料不建立,我們只會停滯不前,每個流域應該都有洪水預警系統。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張家榮副工程司:未來四大流域有初步結果後,可由水利署主導邀請各案規劃單位就流域管理組織議題研議。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基本上每次座談議題不同,本案採用有別於以往之執行方式,期望先瞭解水利單位之基本想法,透過本次座談初步聚焦後再與外部單位對談,第一年期望能釐清淡水河流域的關鍵問題,明年則根據今日的討論推往下一層次。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是否每個流域都有不同單位研究流域管理組織架構?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張家榮副工程司:組織架構不在本計畫委辦項目內。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流域管理機構之成立是不是在環境資源部下過渡期的流域專責管理機構?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現在不是定案,僅是提出一種以流域整體治理這為主的聲音與想法,期望藉由座談型式集思廣益,本團隊亦會蒐集研考會的流域組織架構,納入討論。

經濟部水利署水源經營組郭耀程科長:本項議題主要為流域治理與水源經營偏向管理業務較無關聯性,惟根據執行石門水庫250億特別預算經驗,本署內部各單位整合應無問題,但協調交通部、內政部、原民會、水保局等單位執行,就須耗費較多心力整合,所以未來若以淡水河流域整體治理而言,如比照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設於經濟部下,可能層級太低不易進行整合,故建議應提升位階。另水庫防淤操作乃維持水庫壽命之必要作為,未來採整體流域治理方式管理後,應可同時兼顧水庫永續利用及河防安全管理優點。

另以曾文水庫越域引水之案例而言,當初因遷移部分攔河堰未經環保署環評同意,導致須被罰款,原本的罰款金額和實際罰款金額不一樣,問題出在經濟部如何與其他部會協調。

如果都屬經濟部,協調溝通整合意見不大,以個人之經驗不論是在經濟部或水利署,內部意見交換問題不大。未來淡水河流域管理機構應考量與其他部會之溝通問題,故未來流域管理專責組織若設在經濟部或環境資源部下,位階太低,與其他部會仍難以整合。

以水庫管理角度來談,將面臨水庫放水與下游河防關係如何?水量、水質及濁度部分,以莫拉克颱風曾文水庫放水問題仍有討論空間,下游的災害是否是水庫洩洪造成的?以目前看來並沒有絕對關係,但仍要提醒規劃團隊注意。

通常水庫管理係負責水庫蓄水範圍,下游的河道可通洩洪水流量與水庫設計放水流量間的關係,係為水利署內部需釐清之問題。水庫放水容易讓外界誤解,下游防洪標準未達上游放水量,雖然沒有潰壩情況,但會帶給外界不當聯想,造成因為上游水庫放水造成下游災害之迷思,故水庫下游河道之保護標準該如何設定,應審慎考量。另關於水質部分涉及地方政府,故今天就不談了。

另排砂與河防安全有關,長期應確保水庫永續利用,故採用自然或水利排砂維持水庫壽命為必須之方是,但排砂造成下游地方政府或河川局之清淤問題,關於影響下游河防安全部分,目前較缺乏探討。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純粹水的災害並不會受不了,現在面臨的是混合性的水砂災害,將是日後共同要面對的問題。過去做的防洪模擬,僅進行清水模擬,為探討水砂混合模擬。從莫拉克颱風之災害,這是水利單位應該要認真克服的問題。謝謝郭科長的提醒。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莊曜成科長:水庫放水與下游淹水並無完全絕對關係,大家應有個觀念,如果沒有水庫削減洪峰,曾文溪下游之災害會更嚴重。在此僅提醒大家要注意全省河川很多,有水庫的部分須特別注意,因為水庫讓人有人為操作的印象。建議一般河川河床安全要檢討、下游河段防洪保護標準更要慎重檢討,並非水庫操作與下游河防安全有關。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有無水庫對居民的觀感是不一樣的,多數水庫兼顧蓄水與防洪之目標,故民眾會認為目標與水庫操作之優先順序有關,或許會和民眾的期待不一。不僅是淡水河流域,也可藉由淡水河及曾文溪之經驗,提醒大家重視此問題。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行政組吳宗穎副工程司:就我國的法治基礎而言,對權責分工係是以土地管轄為主要架構,非以事務性質做區分,而是以省、縣、市做區分。以公共事務而言是無問題的,但在水利就有很大衝突,因為水利跨地域跨區域,才會發生水利單位與縣市政府在處理事務上有差異。

就台北水源特定區之案例而言,變成縣中之縣的感覺,以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似乎比較符合水系整體範圍,能進行管制。若無法界分,以土地管轄區分的話會產生協調溝通問題。

此外,水利署隸屬經濟部之下,若經濟部有關經濟發展政策與水利治理與管理政策相悸,日後的綜合治理到底要呈現哪種政策為重?反過來說,如果在環保署之下,是否就會趨向嚴格限制開發的情形?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這問題我們會很清楚列出來,法令都是用空間管理,但水不受空間限制,正如治水、利水、親水、保水如果切割就散了。水利署有很多角色,在政府組織內尚未找到適合的位置,正如水源特定區就是一例。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台北水源特定區很清楚很明白是保護水源、水質保護,但仍須共生共榮,在都計分區使用許可下,不排除開發,只是開發前提必須兼顧水質與水源之保護,有其配套的措施。管理大目標定立出來之後,再討論執行工作項目及相關權責單位協商內容。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保育課黃琇蘭小姐:剛剛個未有提到治理與管理傾向分開,如果治理與管理未結合,設立流域管理局的意義為何?成立流域管理局應將管理層面全部交由該局統籌整合,若將其切割與現行的狀況有何差異?如果是這樣只就將淡水河流域公告為中央管河川就可以了,故本人建議將治理與管理結合,才符合流域管理局整合水資源管理、治山防洪、國土保育等工作指標。該局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整合,故不應侷限於水利單位,才可稱為流域整體治理規劃。

本局也遇到水權管理業務與河川管理介面之問題,依據水利法施行細則,未成立流域專責單位之前交由各縣市政府管理,若將來把管理與治理業務分開,是否與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宗旨不符。

關於本局辦理水權管理,在協調出具河川使用許可時,以陽明山為例,台北市政府的治理界點就有區分為二不同科管理,北水局與其協調一年,透過不斷發文之後,才經由市府高層將管理單位協調出來。若是依據治理界點劃分管理權責,就台北市政府僅兩科室,因其主管法規不同,一為區域排水,另一個為河川管理辦法,其管理權責劃分致生糾葛,就另一觀點切入,可知在此之前該區域之河川管理並沒有單位負責,未來流域管理局要接手亦將成燙手山竽,故流域管理局進行整合須考慮各種面相,其他區域也會遇到相同問題,再提醒流域管理局應考慮後續接手業務之經費與人力問題。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藉由實際案例瞭解管理層面之問題,這些問題日後也一定會再出現,目前以見微知著之方式瞭解問題,日後成立流域管理專責單位應先訂出最上層之目標,俾利下游整合。藉由今日架構討論,也瞭解未來的流域管理單位要承擔的最重要任務是什麼。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海岸組張家榮副工程司:昨日亦有邀請綜計組,剛好適逢水利署員工旅遊,故無法派員出席。

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林文昭工程員:關於日後流域專責機構之運作,應包含對法規熟悉度、瞭解條文及瞭解行政運作之人才。本署對水利法規相當熟捻,但對其他法規,主管單位的執法環境仍需要進一步熟悉的,避免協調上落差太大。對整個架構的執行與協調,是要有相關程序、業務技術面掌握度好,才能解決問題。因為我們在執行各種業務,碰到各種法規方面問題,略微瞭解,但我們都是在執行業務的時候才面對認識法規。以台北水源局為例,與台北縣政府切割業務時,必需瞭解每個引用條文配套及細則,才能在明確切割業務。建議往組織架構及業務協商,法制人員必須參與整個計畫的核心,對流域管理局推動會較順暢。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林志銘研究員:水規所最早做流域整體治理規劃是大甲溪,大甲溪有很多發電廠,故較偏向政府各單位間的競合協調分工之過程。再來是濁水溪,濁水溪剛好有塔羅灣溪、陳有蘭溪等諸多災害,故規劃上採災害導向,進行流域整體治理規劃。而目前規劃中其他河川若比較沒有急迫性,有較充足時間做流域整體治理時,誠如北水局所說,成立一個流域單位應包括治理與管理,就像河川管理辦法中之管理定義包括治理及管理一樣,如此流域單位方能達到效果,惟為達規劃成效,聚焦於「治理」以免擴散,是必要的。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今天只是水利署內部部門討論,外部要討論的單位更多,有些東西是很上層的架構,在整理時有些意見可以提供,當四大流域聚在一起之後會看到不同的重點,或許淡水河剛好有寬度可以展現整體流域治理,期待淡水河流域整體治理之成果有貢獻。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剛剛所提到流域整體治理單位眾多,規劃團隊是否就相關單位進行訪談,如環保單位或地方政府等?

國際水利環境學院游進裕研究員:本團隊友進行初步訪談,但今年無法全部談完,我們會透過不同方式讓各單位表達意見,會盡量努力呈現。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張振猷副局長:建議規劃團隊日後辦理座談會應讓與會人員瞭解訪談內容,我們也希望派來參與的人員可對本計畫有貢獻,故建議日後將座談問題寫清楚,我們可先與長官討論,才能代表北水局發言。

游進裕博士簡報說明2

游進裕博士簡報說明2

七、        散會時間: 11時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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